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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GA/x,出票日期2009年9月27日,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夏津县瑞鑫轴承保持器厂,付款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郭艳莹

代审判员黄某莎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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