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略)。
原审被告耿援越(时某某之妻)曾用名耿某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耿援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时某某下欠刘某某的货款x元,时某某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完毕。
二、时某某逾期不偿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时某某、耿援越负担。
四、其它双方无争议。
五、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捺指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黄延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