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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时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耿援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二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略)。

原审被告耿援越(时某某之妻)曾用名耿某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耿援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时某某下欠刘某某的货款x元,时某某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完毕。

二、时某某逾期不偿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时某某、耿援越负担。

四、其它双方无争议。

五、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捺指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黄延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高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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