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裴××发生纠纷并引起撕打,徐某某将裴××右耳朵打伤,经鉴定裴××右耳部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某某、误某某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裴××的陈述、证人黄××、汪××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事后积极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全国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付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