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甲,男,4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童某军,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高某乙,男,52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
审判员田志丹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