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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4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胡某某偿还其借款x元及利息。被告胡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说属实,但因家中经济困难要求延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4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并向原告李某某出具欠条二份。逾期后经原告李某某多次讨要,被告胡某某以家中经济困难为由推诿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某自愿于2010年2月15日前偿清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

其它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国强

审判员刘兵伟

代理审判员王志刚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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