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工。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公务员。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4月26日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诉称,2009年5月19日被告唐某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并以自己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时至2010年1月3日止,被告尚欠x元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特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责令被告唐某支付所欠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87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未还清属实,只是原、被告对借款本息已于2010年1月3日进行了结断,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被告力争尽快还清尚欠原告的余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系熟人关系。2009年5月19日被告唐某因缺资金向原告陈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并于每月19日给原告结息,借款期间被告唐某给原告陈某偿付过部分借款本息。时至2010年1月3日原、被告对尚欠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x元未予偿还,被告重新出具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陈某现金捌万叁仟元整,以前所有借条作废!借款人:唐某。2010.1.3”的借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借款未果,故向本院起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所欠原告陈某x元,定于2010年7月31日、8月31日分别还7000元;2010年9月、10月、11月、12月底各还x元;余欠x元定于2011年1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被告唐某逾期未按(一)项协议内容所确定的还款时间偿还欠款,原告陈某可就被告唐某尚欠未予偿还部分欠款一并提前要求履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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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某全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