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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就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城镇居民。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滕某某(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8月4日原告李某某就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1月7日被告曾某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分,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偿付借款利息仅还到2009年10月止,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2250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曾某辩称:向原告借款x元及欠利息2250元未还属实,被告因现在欠账太多,但会想办法尽快还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原系同事关系,2009年1月7日被告曾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5厘,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除偿付部分利息外,对所借x元本金及尚欠利息一直拖延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0年8月24日达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所欠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2250元共计x元,由被告曾某于2010年9月2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x元,原告李某某放弃借款全部利息;被告曾某逾期未按协议时间还款,须偿还借款本息共计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为53元,由被告曾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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