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1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4月7日女儿朱X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生气、吵架,双方也多次协商过离婚,均因别人劝解而勉强生活。2007年被告去外地生活,双方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被告未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结婚登记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儿朱X。自2008年起,被告朱某某到外地工作居住,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经常沟通,而原、被告双方自2008年起长期不联系,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执意离婚,应予支持。但因被告下落不明,女儿随原告庞某某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X随原告庞某某生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春莹
审判员王德恩
审判员张辉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