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某就与被告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7年10月20日,被告段某某以偿还他人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立借条一张,当时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支付任何本息,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告知原告他已无偿还能力。故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x元共计人民币x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段某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属实,但被告以前确实资金周转困难,现同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0日,被告段某某以偿还他人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立借条一张,当时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1日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段某某欠原告杨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被告段某某定于2010年6月24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杨某本金x元及利息x元,原告杨某自愿放弃其他剩余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被告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尚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