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克彬,江苏汇君(略)事务所(略)。
被告徐州中裕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某某。
被告睢宁县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向东,江苏千秋业(略)事务所(略)。
被告睢宁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晋陵(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春子。
被告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毅,上海市光大(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州中裕天然气有限公司、睢宁县建设局、睢宁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春子、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借款保证人江苏天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代徐州中裕天然气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诉讼费、(略)费等费用为由,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徐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张建民
审判员张明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