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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2009)汝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建明

审判员周国强

代理审判员冯俊杰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冯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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