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建明
审判员周国强
代理审判员冯俊杰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冯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