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46岁。
委托代理人:常自立、王某某,河南亚昌(略)事务所(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男,57岁。
委托代理人马世泉,洛阳市洛龙区X镇法律服务所(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某,现年21岁。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且有不良嗜好—赌博,原告虽经多年努力仍不能改变被告,因性格不合、被告不忠,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去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过去的一年多里,原、被告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达到水火不容的地步,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痛苦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另外,原、被告及女儿现在居住的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鉴于这么多年被告的不良嗜好及不忠行为对原告的伤害,请法院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或者将房屋过户到女儿的名下。综上,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判决,维护原告和女儿的合法权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要求刘某某跟随原告生活;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居住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价值x元;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2万元的经济赔偿金;要求分割夫妻现有的日常生活用品。
被告辨某,一、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责任全部在(略)。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诉状中称被告“脾气暴躁”“嗜好赌博”“感情不忠”极力捏造所谓事实,编制谎言,妄图将责任推给被告。而事实是,原告自认为年轻、漂亮,常常出入舞厅,结交不三不四的朋友,晚上经常12点以后才回家,被告为维持这个家,多次对其好言相劝,原告却置之不理,我行我素,进而彻夜不归,与他人在外鬼混,回到家中稍不顺心,如个泼妇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至今被告身上还有多处伤痕,更不能容忍的是原告心狠手毒,图谋置被告于死地,于今年6月6日在我的饭菜中投放老鼠药。最后不得不在女儿的面前承认投毒行为。家中的经济原告掌握。去年原告在起诉时,将存在银行的x元全部取出占位己有。二、现住(略),所欠债务原告也应承担。1994年钢厂职工集资建房时,因工资低加之为原告眼睛做手术,二次去郑州,又多次去其娘家云南。为购房被告向同学何献娃借款x元才买下房子,借款至今未还。2004年,原告回云南建房,我向单位位中锁借款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刘某某,现年21岁。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洛阳市洛龙区X镇X路X号X栋X-401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1.46平方米。双方共同生活中时有矛盾发生。庭审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是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本院2009年4月1日作出了(2009)洛龙民初字-6第X号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原告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要求刘某某跟随原告生活;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居住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价值x元;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2万元的经济赔偿金;要求分割夫妻现有的日常生活用品。由于原、被告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争议较大,使本院调解无法达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标准,原告起诉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庭审中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这充分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财产分割,由于双方的主要共同财产是房屋,双方对房屋价值不能协商一致,也没有进行评估,使本院对该房屋无法分割。由于双方房屋无法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债务问题及日常生活用品本院不宜进行分割,双方可以另案诉讼解决。因为双方的婚生女儿已经21岁,已经不涉及抚养问题,就原告要求抚养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的经济赔偿金,没有充分理由及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某和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瑜
代审判员:王某益
代审判员:毛继光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