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马某某,男,45岁。
被告张某某,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俊杰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