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普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
被执行人田某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存货损失人民币x.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到庭后称目前无能力履行义务,且对案件判决有异议,正在高院申诉。经查,双方当事人因股权纠纷在青浦、浦东新区等法院有多起诉讼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亦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普执字第X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朱海波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