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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方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某某,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苗族,小学文化,在(略),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苗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略),系张某某的父亲。

被告人舒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人舒某某交通肇事一案,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0年3月22日移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5日决定对舒某某不予起诉。自诉人张某某不服,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舒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发生后,自诉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人舒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之后,自诉人张某某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隐瞒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情况,没有真心悔改的诚意,而对检察机关不予起诉舒某某的决定不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核实被告人舒某某系无证驾驶,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其至今亦没有获得保险理赔款,故舒某某不存在隐瞒保险理赔的情形。自诉人张某某据此申请撤回对舒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某某

审判员舒某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某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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