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又名姬X。
委托代理人:耿小辉,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潘爱军,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姚合兴,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王某之父,特别授权。
上诉人姬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0)汝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小辉、潘爱军,被上诉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姚合兴、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0)汝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代审判员黄义顺
代审判员王某杰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