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朱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及辩护人李某丙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晚9时许,被害人何某戊接到同村何某丁电话告知其车上电瓶被盗。于是被害人何某戊与妻子李某丙赶到大货车停放处,遇见被告人何某甲,后发现货车电瓶线被剪,刹车水管已断,便怀疑是被告人何某甲所为。被害人何某戊夫妇来到被告人何某甲家中理论。因被告人何某甲喝了酒,听到被害人何某戊夫妇的指责后很是恼怒,继而双方发生争执、扭打。被告人何某甲持“马刀”将被害人何某戊头部砍伤,后被害人何某戊拿高压锅砸向何某甲前额。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戊因受钝性外力打击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和被锐器砍击造成头皮裂伤、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和硬脑膜破裂,评定为重伤;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和脑挫裂伤,分别评定为玖级伤残,综合评定为捌级伤残;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评定为拾级伤残。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赔偿被害人何某戊x元,并取得被害人何某戊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何某戊的陈述、证人李某丙、何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达捌级和拾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甲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何某甲持械致他人重伤达捌级和拾级伤残以及认罪态度较好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建议。辩护人以被告人何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案起因系邻里纠纷,且被告人何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由,提出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辩护意见。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当庭提出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甲的量刑情节,公诉人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马刀”一把作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炜

审判员田海斌

审判员张小平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马文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