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甲。
委托代理人:唐国育、王某某,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X村。
法定代表人:韩某乙,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山东省枣庄某X区X路X号X室。一般代理。
上诉人韩某甲与被上诉人洛阳市X村民委员会、牛某、陈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国育、被上诉人牛某、陈某及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代审判员索如意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