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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尚升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6298号

原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38-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北京尚升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三层南厅X室,实际办公地北京市X街X街X号金丰和写字楼A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与被告北京尚升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岳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富华公司起诉称:2008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网络广告投放协议》,约定原告于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在自有金融界网站(网址为www.x.com)首页及商学院频道、x分别为被告投放价值40万元的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的广告款x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滞纳金共计x元(自应付之日起至2009年2月13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期广告款共计x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费用236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富华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网络广告投放协议》、证明书、监测报告、(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光盘、名片。

被告尚升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网络广告投放协议》、证明书、监测报告、(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光盘、名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网络广告投放协议》,约定原告于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于原告自有的金融界网站(网址为www.x.com)的首页及商学院频道、x频道为被告投放价值40万元的广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3期付款,第1期x元在该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2008年9月10日前)支付、第2期x元在2009年1月1日前支付、第3期x元在2009年5月1日前支付。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原告付款,对原告已经执行但被告未按照规定日期支付的款项,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付款,截至本案庭审之日,全部合同款项均未向原告支付。

另查,原告为本次诉讼取证,于2009年2月1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09年2月18日该公证处做出(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光盘。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236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广告投放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全面及时的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给付相应逾期付款滞纳金并赔偿因此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尚升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十万元;

二、被告北京尚升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延期支付滞纳金十三万七千八百元。

三、被告北京尚升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证费二千三百六十元。

如果被告北京尚升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零一元,由被告北京尚升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李岳鹏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马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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