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住x。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永涛,重庆树深(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付治人,重庆树深(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路l号。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星,重庆辉腾(略)事务所(略)。
案由:债务纠纷
上诉人重庆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0)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委员会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以下简称巴南交通局)系对渝道路建设提供服务帮助的行政部门,重庆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公司)系渝道路巴南段的实际投资业主。2008年12月25日,巴南交通局单位党组书记徐万德、财务科长秦怡、渝道路项目办负责人祝向波和长久公司渝道路巴南段的现场负责人刘宏宽就渝道路建设所涉及项目进行核对后,签订了《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与长久公司结算清单》,清单第一项载明长久公司欠交通局下属单位重庆市X路养护段(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50.7万元,其中含保洁费38万元及工程结算款12.7万元,第二项载明长久公司欠巴南交通局124万元,其中含安保护栏费20万元、质量监督费4万元及公路转让补偿费100万元。此外,该清单还载明巴南交通局欠长久公司的款项为借款30万元、05、06、08年公路路政补偿费34.46万元及渝南大道拓宽占用重庆三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土地占用补偿费9.0225万元。巴南交通局遂于2009年11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久公司支付欠款106.7万元(该款项中不含前述《结算清单》中长久公司欠交通局下属单位重庆市X路养护段保洁费38万元、未品迭巴南交通局欠长久公司05、06、08年公路路政补偿费34.46万元及渝南大道拓宽占用重庆三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土地占用补偿费9.0225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3月2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遂判决,由长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巴南交通局欠款106.7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11月23日起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驳回巴南交通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长久公司承担。
另查明,巴南交通局现已更名为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委员会。二审审理中,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一审诉请欠款金额106.7万元中包含的长久公司欠交通局下属单位重庆市X路养护段工程结算款12.7万元的部分,现要求长久公司支付欠款94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重庆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委员会支付欠款60万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20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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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