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住该校宿舍。
被执行人:蔡某,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住(略)。
陈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1年2月13日作出的(2001)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2002年12月24日,因被执行人蔡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01)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该次的执行程序。2009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于2010年6月底前先偿还2000元,以后每月偿还500元,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本院(2001)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李建新
执行员廖思钧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