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
被告陈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陈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尹力新
审判员施春梅
代理审判员薛梅倩
书记员书记员郭勤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