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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诉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

被告陈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陈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尹力新

审判员施春梅

代理审判员薛梅倩

书记员书记员郭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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