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段。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段诉被告张某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某段负担。
审判员周建荣
书记员王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