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杨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杨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