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刘x(系原告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支弄X号X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4年3月14日,被告顾xx因资金困难,向原告韩xx借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2004年3月28日,被告顾xx再次向原告韩xx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10%。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韩xx曾多次催讨,但被告顾xx仅在2006年归还借款2万元。2008年6月8日,被告顾xx向原告韩xx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尚欠韩xx借款18万元,至2008年年底尽量多还点给韩xx。2010年8月4日,被告顾xx向原告韩xx归还借款利息1万元。审理中,原告韩xx同意免除剩余借款利息,被告顾xx表示同意归还剩余借款18万元,但因资金困难,目前无还款能力,要求以每月分期还款的形式归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顾xx归还原告韩xx借款人民币180,000元,该款分72个月付清,自2010年8月起,每月25日之前被告顾xx支付原告韩xx人民币2,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万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