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谈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朱某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嘉定区X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业主,住宅面积127.89平方米。该户自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一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催缴后仍未缴纳,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991元,并支付滞纳金7520元。
被告朱某某辩称,由于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我多次电瓶车及电瓶失窃,造成了我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我才不付物业管理费。后来我们上门支付时,原告又拒收,故我不应当承担滞纳金。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朱某某应于2010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991元。
本案受理费87.78元,减半收取43.89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庄羽凤
书记员潘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