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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a诉钱a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被告钱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

原告袁a与被告钱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a、被告钱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a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5月自行恋爱,同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双方未生育。1998年6月22日,因双方感情破裂,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离婚,并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对x村x号x室住房明确由原告租赁。1998年12月,原、被告又登记结婚。原告将其孙子户口迁入上述房屋地址时因未告诉被告,被告知道后为此辱骂原告,后被告在其兄弟教唆下,威逼原告把x村x号x室买下,产权证上要有被告的名字,原告不同意,为此双方产生了矛盾。原告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钱a辩称,原告所述均非事实;因原告偷偷将其孙子户口报进来,双方产生了矛盾,虽有争吵,但被告从未打过原告;原告所述的双方相识、结婚、离婚和复婚的情况属实;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现年纪也较大,仅是因为一些小事有些误会原告才提出离婚,根据原告诉状所述,其提出离婚的原因也并非感情破裂,现双方生活在一起,仅有一套住房,离婚对双方均无好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5月自行恋爱,同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后于1998年6月22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同年12月3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无法协调解决,遂成讼。

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判决书、调解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行恋爱结婚,后虽经离婚再复婚,但共同生活长达三十年,婚姻基础是较好的,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进行沟通,彼此理解宽容,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有感情基础,现均年纪较大,离婚对双方并无好处,并希望继续共同生活,可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尚有挽回余地。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a要求与被告钱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袁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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