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