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长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鹤壁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路东50米。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现代郑州长江特约销售服务店,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上诉人河南长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及原审被告鹤壁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北京现代郑州长江特约销售服务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查本案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长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补偿王某7000元,于双方签字时履行完毕。
二、王某放弃对北京现代郑州长江特约销售服务店、鹤壁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主张;
三、其他互不追究。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长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于2009年8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薄报亮
审判员郭超
审判员王某
二ОО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