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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现年35岁。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成年,系杨某某之妻。

本院受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O九年七月三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延斌

代理审判员张武强

代理审判员牛利娜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岳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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