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因本案于201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8月起,被告人郑X担任本市X路X号上海吴君美食馆门店的保管员,负责保管营业款及其他相关款项。因沉迷于购买体育彩票,被告人郑X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拖缴、占用等方法,侵占该公司营业款和备用金等共计人民币x余元后潜逃。
2010年6月17日,被告人郑X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中国银行营业大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其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赔了人民币x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李XX证言,公司劳动合同、相关证明和说明、支付证明单、各类收款单据、收条以及公司请求从轻处罚的函,被告人郑X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2月16日止。)
二、追缴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玉青
书记员江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