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娥:
你故意伤害犯罪一案,对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我院(2009)南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没有致伤王××、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原审认定你致伤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陈述被你打伤的情节与证人李某平、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与刑事技术鉴定结论能够相互印证。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和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