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0年3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席顺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6月22日,王艳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的豫x-0869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由阳城向济源方向,中途制动失效,在驶入紧急避险带内后,将李某儒甩出车外,后该车车轮又碾轧李某儒,造成其当场死亡。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x元。
被告周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数额x元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x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席顺义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姚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