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黄某乙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武陟县X镇X路北段一理发店门口,将梁XX停放在理发店门口的一辆黄某艾博电动自行车盗走。当其推车走到实验中学附近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被武陟县公安民警抓获。被盗车辆被追回返还给失主。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4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黄某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梁XX的陈述、证人王XX、马X、程XX的证言、被盗车辆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黄某乙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何菊荣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