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X镇X村周河组村民,现住(略)。
被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桥东村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素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无法一起生活,无奈诉诸法院请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陶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美的牌冰箱一台、棉被六床、铂金戒指一枚、黄某耳钉一对、黄某项链一条归被告陶某某所有,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已履行);
三、原告王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陶某某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素巧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