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国昌(略)事务所(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荆某利、贾二斌、被害人荆XX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利平、被告人荆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6日16时许,武陟县X乡X村的荆XX与本村的荆XX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架。后荆XX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荆某某,荆某某伙同荆XX到武陟县X路南头荆XX开的“琪琪凉皮店”,殴打荆XX。打架中,荆某某用刀将荆XX头部左侧砍伤。经鉴定,荆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荆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荆XX的陈述、证人荆XX、安XX、司XX、刘XX、荆XX、李XX、荆XX、荆XX的证言、武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民事赔偿调解书、荆XX的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荆XX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荆某某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荆XX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何菊荣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某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