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井泓,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羊山新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羊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建平,羊山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羊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28日作出的(2007)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月2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井泓,被申请人羊山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马建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羊山街道办事处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但考虑李某某多年上访,年事已高,生活苦难,羊山街道办事处出于同情为李某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并承担办理该项手续的费用(含应缴纳的所有养老保险金)。
二、羊山街道办事处补助李某某壹万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羊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秀萍
代理审判员张明
代理审判员陈同柱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