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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民提字第4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井泓,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羊山新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羊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建平,羊山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羊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28日作出的(2007)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月2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井泓,被申请人羊山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马建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羊山街道办事处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但考虑李某某多年上访,年事已高,生活苦难,羊山街道办事处出于同情为李某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并承担办理该项手续的费用(含应缴纳的所有养老保险金)。

二、羊山街道办事处补助李某某壹万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羊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秀萍

代理审判员张明

代理审判员陈同柱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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