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守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阳县X村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文祥,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尹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