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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守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阳县X村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文祥,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尹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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