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综合楼X层。
法定代表人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李某某,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X楼B座。
法定代表人邢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日期2011年6月27日,有效期至2016年6月5日。2011年3月29日18点23分19庙,在互联网被告的天涯社区网站上,署名x的发帖人通过网址//bbs.city.x.cn/x/x/80/1/x发表"(河南)辉县土地竞拍惊现黑幕"文章一篇。2011年年4月初,原告公司员工看到此文,2011年4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删帖申请,2011年4月6日,原告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对登载"辉县土地竞拍惊现黑幕"文章的网页下载过程及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1年4月8日,该处出具(2011)郑黄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公证其公证员于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时四十分至十时五十分期间,通过该处电脑登陆被告网页并打印上述文章的过程属实,公证书公证的原文如下:我是辉县国土局一名普通的员工,在我们国家人民越来越买不起房的时候,在我们国家的土地越来越少、越来越珍贵的时候,旧城的土地开发就成了"抢手货"。土地竞拍本来是国家显示公平竞争所制定的一个好的规则,却被许多"黑幕"所笼罩。作为一名普通的国土局员工,眼睁睁看到地许多的拍卖过程,城市建设有多乱,土地腐败到什么程度,简直无法让人想像。尤其最近一起国土拍卖实情让人满腔怒火,希望老百姓看看这些腐败的贪官是如何暗箱操作的。3月24日,土地局对辉县市多块黄金土地进行拍卖,当拍到2011-10A号土地时,土地局张玉君副局长突然冲进竞拍室,对甲方竞拍商公开进行威胁,拍着桌子对甲方进行辱骂,并公开扬言说:"这次竞标我上边领导打过招呼了,你们拍到了也干不成"等大肆威胁甲方竞拍商。在威胁的同时,他还不断在会场中拨打电话,严重干扰了我们正在竞拍的正常秩序,他作为领导,我们手下不敢当场言论什么,但他私下收受乙方贿赂金80万的事情早已是我局的秘密,他作为国土局的领导,在国家竞拍会场不顾形象、横行霸道的行为还是让我们感到吃惊。拍卖会在场人员全都看在眼中,对其疯狗一样的行为大为不满。作为一名国土局领导,应该率先遵守国家规定、应该实现在竞拍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张玉君却亲自参与土地的拍卖操作,甚至公然在竞拍会场对竞拍商进行恐吓、威胁,行为嚣张已经引起公愤!张玉君大闹竞拍现场的行为使乙方竞拍商顺利获中标。在张玉君的压迫下,国土局不顾甲方竞拍商的质疑,在没有合法公证人员到场的情况下,最终以6000余万元的"竞价",当场与国土局签订了《确认书》,取得了这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张玉君作为国土局领导(非招投标主管领导),法律意识淡薄,目无法纪、以权代法、不顾忌民生,为利益所驱,与竞拍商狼狈为奸,其违法乱纪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存在严重违规操作的现象。根据《拍卖程序与规则》第八条第三、四款规定:竞买人、竞得人的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竞得结果无效。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我们普通人员在竞拍过程中也深受其害,说不定检察院就查到我们头上。张玉君其人也是臭名昭著,自任国土局副局长以来,多次参与、策划土地买卖,并暗箱操作18起国土买卖,获赃款280余万元,用国家的土地和国家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利的手段!其不择手段的行为令人发指!2011年3月10日,张玉君收授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贿赂80万元。2009年10月,因经济问题被辉县市检察院立案调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政府的政策是阳光的,希望相关部门能揪出这个国家的败类,打掉这个国土"蛀虫"该公证书另外显示当时的访问数为96,回复数为4。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900元。2011年4月8日,被告受理原告企业投诉,2011年4月7日,原告又以律师函的方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提出删帖,被告于2011年4月11日收到该特快专递,但一直未将上述文章予以删除。2011年6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2011年7月19日,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寄送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2011年7月21日,被告收到法院应诉手续,并于同日17点25分54秒时将上述文章予以删除。
原审认为,辉县土地竞拍惊现黑幕一文,内容主要针对张玉君所写,该文其中明确涉及到本案原告的内容仅为一句话即"2011年3月10日,张玉君收授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贿赂80万元”,该句话如属实,则原告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如不属实,则系文章作者诽谤双方当事者。在原告提出删帖、且被告确已收到申请后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7月21日期间,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被告仍拒不删帖,并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张玉君收授原告贿赂80万元属实,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持续侵害。鉴于本案在开庭前,被告已自觉履行删除该文义务,且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点击人数较少影响较小,侵权后果不严重,故被告应当在该网站相同位置刊登道歉文章,以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原告由此造成的实际公证费900元支出,被告亦应予以赔偿。关于原告请求披露网络用户x的真实注册信息和IP地址,因网络用户并非实名注册,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向公安部门予以申请;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其它经济损失,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天涯社区论坛(河南)主页(//bbs.city.x.cn/x/x/0/80.x)上刊登向原告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的道歉文章(文章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二、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公证费900元,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规定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负担完成上述义务的费用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刊登的网帖诽谤上诉人行贿,给上诉人带来的负面影响空前巨大,给上诉人造成的侵权后果非常严重。无论网络用户x是否是实名注册,法院均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批露实际侵权人x的真实注册信息与IP地址,即便x是非实名注册的网络用户,被上诉人也完全有能力通过公安机关调取到其真实信息,并向上诉人披露。一审认为网络用户x并非实名注册,对上诉人的诉求不予支持于法无据。被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属无证经营,上诉人建议人民法院向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查处被上诉人无证经营的行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的第三项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披露网络用户x的真实注册信息与IP地址;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涉案帖子由天涯注册用户x发布,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也及时删除了涉案帖子,答辩人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涉案帖子与被答辩人有关的只有一句话,其余均与其无关。所有天涯注册用户在网站后台只能查询到其注册邮箱和登陆IP地址,我国互联网BBS论坛未规定实名制,所有论坛都为匿名登录,答辩人作为网站,无法提供网民的真实姓名。本案涉案帖子访问量极低,且帖子的主要内容与被答辩人完全没有关系。答辩人不属无证经营,且该问题与本案无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一审庭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天涯注册用户x的注册邮箱和登陆的IP地址。至于上诉人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披露天涯注册用户x的真实注册信息和登陆IP地址的诉请,因该注册用户并非实名注册,且我国互联网BBS论坛未规定实名制,故对上诉人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可就此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综上,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