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又名段某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黄某,又名黄某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牛卫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段某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x元及利息。
被告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欠原告段某某款x元及利息,扣除被告黄某已还的本金2000元与150元利息,剩余的本金8000元及了利息,双方协商为9500元;
二、原告段某某之子段某波欠被告黄某款5000元,从本次被告欠原告的9500元中扣除,余款4500元由被告黄某定于2009年6月1日前付清;如果被告不按期还款,则应加付800元的违约金;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牛卫平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段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