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郑晓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费、评估费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二、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上诉,该判决所处理的车损费、评估费已在本协议中予以赔偿,张某不再申请对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张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审判员李静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