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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郑晓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费、评估费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二、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上诉,该判决所处理的车损费、评估费已在本协议中予以赔偿,张某不再申请对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张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审判员李静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冯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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