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
被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因其与被告高某某已自行解决,而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
审判员张太恒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安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