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慎元,河南启群(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审原告陈某才(已故)之妻。
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源汇区X街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原告陈某才诉上诉人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08)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才意外死亡,陈某才的妻子董某某申请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许。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慎元、被上诉人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德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