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小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清偿x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欠原告朱某某货款x元及利息,经双方商定为x元,被告定于2009年6月底前偿还原告。
二、双方其它互不纠缠。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小莎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史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