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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赵某某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小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清偿x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欠原告朱某某货款x元及利息,经双方商定为x元,被告定于2009年6月底前偿还原告。

二、双方其它互不纠缠。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小莎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史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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