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住(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10日上午10时许,河北省保定市X镇X村民吴××,到(略)村民王×家,清算曾在其所办厂内打工的工人工资时,该村村民刘××提出没有给自己结清工资,为此,刘××的父亲刘××、母亲王××与吴××发生争吵、撕拽。被告人刘某趁吴××不备之机,将吴××的提包夺走。后被告人刘某将包内的2000元现金取出占为己有,将提包交由王××归还吴××。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人将2000元现金退还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的陈述,证人刘××、王×、赵×、屈××、刘××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之机,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0年10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