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杨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潘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XX诉称:2008年10月经陈利康介绍我与被告谈婚,2009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两人经常因性格不合吵架赌气,被告不但对我不好,还经常打骂虐某我婚前的女儿,侮辱我人格,到处乱讲我有外遇,限制我人身和通讯自由,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依照婚姻法32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杨XX辩称:我们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便共同生活,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于2009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我们均属再婚,我们相处时她家十分困难,但她对我很好,所以我将我老家的所有粮食和钱财全部拿下了供养这个家,我努力干活挣钱养家,对她婚前的两个女儿一直关爱,没想到她突然不断给我找事,外出不回并提出离婚,诬告我打骂她、虐某、侮辱她,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落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于2008年10月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9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均属再婚,系男到女家。原告婚前有两女,被告婚前有一子一女,双方的小孩均已成人。结婚时无彩礼和陪嫁品。被告杨XX到原告潘XX家落户,将谷子3000斤、麦子600斤、油菜籽300斤、黄豆350斤带到原告家。婚后共同购买三轮车一辆、洗衣机一部、电磁炉一台、席梦思床两套、现有粮食稻谷35包、油菜籽7.5包、小麦6包、现金6000元,无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经庭审原、被告当庭承认,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属再婚,需要双方更加宽容理解才能有美满的生活。原、被告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不能因琐事即离婚,对双方均是不负责的态度。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徐烈
人民陪审员:王汉成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