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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肖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

被告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2年6月6日以自行与被告廖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以自行与被告廖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肖某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曾国萧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彭谦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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