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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不服被告常德市X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常德市X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原告吴某不服被告常德市X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长邹玉森

审判员高英明

人民陪审员张吉平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易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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