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