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
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何某与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振球、曾小中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蒋某自愿偿还原告何某117000元(该款于2012年6月15日前还款5000元,于2012年10月31日前还款10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款55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还款47000元);
二、原告何某、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4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某负担。
如果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内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曾小中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谦